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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預立遺囑?

  • 如何預立遺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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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、遺囑人自行親筆書寫全文,寫上立遺囑當天年、月、日。


    2、遺囑人親筆簽名,如有增減、塗改之處,該處需另行簽名。


    3、要件上不需公證或見證,自書遺囑效力立完即有,如希望避免遺囑真正性受挑戰,可至各地方法院辦理自書遺囑認證。

    1、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。


    2、遺囑人在公證人前面口述出遺囑內容,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公證人之筆記可以打字。筆記需記載於公證書「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」內。


    3、遺囑人認可後寫清楚當天年、月、日。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在同一份文件簽名。


    4、公證書需要用固定格式,並於公證處購買。公證遺囑具有如同公文書的效力,除非出現反證,否則遺囑會被推定為有效,是最具保障性的遺囑形式。

    1、遺囑人親自書寫或是請他人繕寫,但不可以打字,完成後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。


    2、遺囑人將遺囑密封後,於封縫處簽名。


    3、遺囑人、2名見證人找公證人,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,陳述是自己的遺囑;如果別人繕寫,需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、住址。


    4、證人在封面標明:遺囑提出的年、月、日,遺囑人為遺囑陳述的內容,公證人、遺囑人及見證人在同一份文件簽名。


    5、密封遺囑會藉由公證程序來保障真正性與隱私性,非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不得拆封。

    1、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。遺囑人口述遺囑,並請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見證人筆記可以打字。


    2、經遺囑人認可後,代筆人寫下立遺囑當天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自己姓名。


    3、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在同一份文件簽名。


    4、代筆遺囑沒有強制規定需要認證,但擔心遺囑效力遭到質疑,亦可以選擇將代筆遺囑進行公證。

    1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

    2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
    口授遺囑:錄音記錄


    (1)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,口頭陳述遺囑內容、遺囑人姓名及立遺囑當天的年、月、日。


    (2)全體見證人口述表示遺囑內容是真實內容,並口述見證人姓名,此過程全部錄音,結束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清楚當天年、月、日。


    (3)全體見證人在錄音帶封縫處一起簽名。遺囑人不必簽名。

      特徵 簽名 見證人 必須公證
    自書遺囑 最簡單最常見,須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本人親簽 不須
    公證遺囑 程序最繁瑣,但最具公信力、爭議最低,須由公證人作成 1、本人親簽或按指印
    2、見證人、公證人全體簽名
    2人以上
    密封遺囑 最隱私,立遺囑人死亡前不希望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的類型,須密封再經公證。 1、本人於遺囑及密封處簽名
    2、見證人、公證人於密封處簽名
    2人以上
    代筆遺囑 1、可由律師代筆。
    2、適用不便寫字、不識字者。
    1、本人親簽或按指印
    2、見證人全體簽名
    3人以上
    口授遺囑 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前4種方式 立遺囑時,才能使用,是最具爭議的方式。 筆記紀錄:見證人全體簽名 2人以上
    錄音紀錄:錄音帶密封,見證人全體簽名
    • 一、法律規定遺囑只有「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」這5種製作方式,遺囑人可以依據自身情況與需求選擇適合的遺囑形式,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遺囑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,不能自行發明其他種類的遺囑或未依法規格式作成,否則遺囑將不發生法律上效力。若未符法律規定格式要件,僅為「遺願」,遺願本身並沒有法律效力,遺囑才有。

    • 二、民法有5種作程遺囑方式: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。

    • 三、自書遺囑:
      民法第1190條:
      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
    • 四、公證遺囑:
      民法第1191條:
      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
    • 五、密封遺囑:
      民法第1192條:
      密封遺囑,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,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
    • 六、代筆遺囑:
      民法第1194條:
      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
    • 七、口授遺囑:
      民法第1195條:
    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
    • 八、5種遺囑比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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