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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情況可以請求資遣費?

  •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資遣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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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條 歸責 是否須預告 具體事由 資遣費
    勞基法第14條 可歸責雇主 員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

    1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。


    2、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。


    3、契約所訂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。


    4、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,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,且重大危害其健康。


    5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,或對於按件計酬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。


    6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。

    應給付員工資遣費
    勞基法第12條 可歸責勞工 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

    1、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。


    2、勞工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。


    3、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。


    4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。


    5、勞工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。


    6、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。

    不須給付員工資遣費
    勞基法第11條 不可歸責雇主、勞工雙方 雇主應先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

    1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

    2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

    3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

    4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

    5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    應給付員工資遣費
    • 一、勞動契約終止可以分為合意終止、法定終止,員工自願離職屬於合意終止勞動契約,不是非自願離職,無法請求資遣費。

    • 二、動契約法定終止事由及可否請求資遣費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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