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勝訴】民事 - 給付承攬報酬|民事訴訟律師|台北民事訴訟律師
1、提出報價單,上有當事人和被告公司之員工簽名,並傳喚該名員工到庭,詰問中透過問題使被告公司員工陳述出:該員確實有簽名、簽名後有告知被告公司、報價單上寫「議價」金額,也有通知被告公司之事實。所以當事人與被告公司之間對於承攬內容、金額,實際上已有磋商而有契約。
2、提出當事人和被告公司過往合作之紀錄、方式、歷來交易習慣,均與本次交易內容大致相符,顯然被告公司基於與當事人合作經驗,亦可辨認「該次承攬契約締結之經過、程度」,具有契約存在。
3、被告公司抗辯以:當事人多次自承未簽約即出貨,所以可見雙方沒有契約關係云云,並提出當事人通知交貨單、函文、傳真等文件作為抗辯。但細繹文件內容,當事人只是請求被告公司儘速簽訂書面合約以利後續計價請款而已,不影響雙方已經就金額達成合意,也就是說,當事人只是要求被告公司補簽訂書面契約,作為後續雙方履約準則,況且契約成立本來就不以書面為必要。
4、被告抗辯工作物有瑕疵,但並未實質舉證,以這點為理由拒不給付承攬報酬,沒有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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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當事人為原告,起訴請求承攬報酬、運費,被告公司抗辯雙方沒有書面契約,對承攬報酬價金沒有合意,被告公司員工在報價單上的簽名,未獲被告公司授權,且當事人後續多次在對話中承認「未簽約就出貨」,以及當事人交付貨品有多處瑕疵,所以以上開答辯理由拒絕給付承攬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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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起訴主張、對答辯回應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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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判決結果:勝訴,當事人獲380萬元承攬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