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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緩刑】刑事 - 違反銀行法|刑事訴訟律師|台北刑事訴訟律師

1、當事人僅對於其接任會計職務經辦期間,與其他被告成立共同正犯,縮減當事人被計算犯罪所得之金額。


2、將起訴書起訴當事人高達超過數千筆向銀行貸款之案件,一一整理提出每筆「應收款債權」申貸後,「應收款債權」如有不存在、撤銷或重複申貸之原因、當時之往來紀錄等證明,未能提出紀錄證明者,以書狀敘明理由及答辯內容。


3、區分各該筆應收帳款債權,哪一部分確實有相應資料,並非詐貸;哪一部分雖無資料惟係有正當原因或間接證明,並非詐貸;哪一部分確屬無法提出證明。統整整理減縮起訴犯罪事實內容。


4、藉由詳細提出說明、舉出證據,以及整理遭到起訴之各該筆應收款債權是否違法之列表,成功積極減少當事人被計算犯罪所得之金額。


5、作出區別後,在較低之犯罪金額限度下,衡量利弊對部分筆數認罪,爭取較輕刑度、爭取緩刑。

1、成功為當事人減低犯罪金額認列,低於1億元。使適用法條不以刑度較高之銀行法論罪,僅以詐欺論罪。


2、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緩刑,不用入監執行,亦不用繳納徒刑之易科罰金。

  • 檢察官起訴當事人涉嫌違反向銀行詐貸超過1億元,而違反銀行法,與其他共同被告為違反銀行法共同正犯。
  • 辯護方向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判決結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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