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無罪】刑事 - 違反銀行法|刑事訴訟律師|台北刑事訴訟律師
1、當事人係受僱於其他共同被告,領有薪資,從事之事務是約定工作內容,雖曾有被害人投資款項匯入當事人帳戶,惟僅是共同被告指示「因其無時間處理,才匯入當事人戶頭,由當事人代為提領」,當事人僅係任職助理人員,臨時受老闆之請,在雇傭關係下,難以拒絕。
2、當事人未參與內部核心討論,也未向投資人說明投資方案,亦未招募投資,不知道匯款緣由、內容,沒有與共同被告間違反銀行法收受存款犯意聯絡。
3、提出任職助理期間薪資轉帳紀錄、當事人本身亦有投資共同被告,而為受害人之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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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檢察官起訴當事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,與其他共同被告為違反銀行法共同正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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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辯護方向、策略及提出證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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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判決結果:成功為當事人在法定刑度重、案情複雜之銀行法案件,爭取到無罪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