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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: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2)契約簽署須自負責任:
年滿18歲通常為就讀大學階段,此時未成年子女對外所簽訂買賣契約如購買汽機車、租約如學生套房,或打工與雇主訂立勞動契約,均須自負責任。
(3)侵權行為須自負責任:
年滿18歲子女如有侵權行為,故意過失對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最常見即為駕駛汽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,或打工不慎致店家或他人財物損失、受傷等,受害人請求的對象均僅限於18歲成年女子個人,已無法像修法前一般,請求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4)結論以言,以一般大眾求學歷程,在年滿18歲前即高中階段,發生未成年子女與他人間前述契約行為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可能及機會較低,而年滿18歲後即大學階段,發生的可能及機會都大幅提高。因此:
從父母的角度來說:
修法前,法定代理人較常面臨到子女滿18歲至20歲此區間的「損害賠償連帶責任」;修法後,只要子女年滿18歲已不會有此問題發生,父母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從被害人角度來說:
修法前,被害人在侵權行為人滿20歲前,就算行為人無財產、資力,仍然可以主張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,提高債權受償機會;修法後,只要侵權行為人滿18歲,被害人只能對行為人主張賠償責任,而如行為人無財產、資力的話,受償風險就會提高。1、離婚有兩種方式,分別為協議離婚、裁判離婚,如夫妻雙方有未成年子女,則在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需一併處理,而這時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」究竟到什麼時候,也會因為民法規定的成年年紀、所採行的離婚方式受到影響而有不同。。
2、協議離婚:因為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扶養義務至何時,所以較無問題,須注意的是,如果離婚協議上只約定「至成年」,那麼扶養義務只會到子女年滿18歲,也就是通常只會到完成高中的階段,那後續子女就讀大學階段,就無法向「不負主要照顧責任的一方」請求扶養費了,如此學費、生活費在「事實上」會全部落在「主要照顧責任者」的一方。法律縱然規定父母均不須對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,然而事實上子女就學階段的支出,一般情況大部分仍然由父母支付。所以務必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小心約定,建議直接約定至何時,或直接約定至子女幾歲。
3、裁判離婚:法院判「不負主要照顧責任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」,則會依法判決至「成年時」,如此,在民法成年年紀修法下修至18歲後,對於負主要照顧責任一方,「事實上」的責任及負擔將會加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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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民法第12條修正成年年齡由20歲改為18歲,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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