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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常見錯誤、遺囑見證人資格

  • 遺囑常見錯誤、遺囑見證人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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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、一定要遺囑人全部親自用手書寫,不可以自己口述然後請人代寫,即使有些字不會寫,也不可以請人代寫。


    2、電腦中或手機中的電子檔,就算是自己寫的,但因不符合「自書」的要件,就算列印出來以後再簽名,也不發生法律效力。


    3、不限於中文,外國文字也可以,但必須是第三人可以客觀辨識之文字,筆跡不宜太潦草,以免辨識困難產生爭議。如內容有金額數字,宜以大寫或國字書寫,阿拉伯數字容易被竄改。


    4、遺囑內容若一張紙寫不下,最好用相同格式和材質的紙張為宜,並在每一張上都簽名並註明頁數次序,然後在各頁之間再蓋上騎縫章或簽名。


    5、一定要記明立遺囑的時間,用民國或西元時間都可以,若遺囑不是一次寫完,分成好幾天寫,註明最後寫完的那一天的日期即可。


    6、自書遺囑簽名,不可用蓋章或指印等方式代替,是很常見的錯誤,若同時有簽名則是可以的。


    7、新增或刪改內容,必須於新增或刪改後,以文字另行註記「於第○行增刪修改○字」,通常放在文末,而且必須再次於註記處簽名,常見未再於增刪處簽名的錯誤。


    8、自書遺囑效力常受質疑,原因在於通常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意識狀態、身體情況不佳,或字跡潦草,或有刪改,都會增加繼承人提出否認遺囑真正訴訟的機率。建議自書遺囑進行認證提高公信力。

    1、自書遺囑沒有親筆書寫:法院只明文承認公證與代筆遺囑的「筆記」可以使用打字記錄。其餘遺囑形式,應以紙筆記錄。


    2、公證、代筆、口授遺囑沒有口述:遺囑人必須「口述遺囑內容」,不可由旁人朗讀遺囑內容,遺囑人點頭或回答「好」來表示同意,不符合法定遺囑製作方式不生效力。


    3、見證人不符資格:
    遺囑見證人有資格限制:


    (1)年滿18歲


    (2)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


    (3)不可為繼承人、繼承人配偶、繼承人直系血親


    (4)不可為受遺贈人、受遺贈人配偶、受遺贈人直系血親


    (5)不可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

    4、錯誤簽名方式:遺囑格式上,法規載明簽名或按指印,都不能以蓋章取代。

    • 一、自書遺囑常見錯誤

    • 二、常見遺囑無效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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