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勝訴】民事 -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|民事訴訟律師|台北民事訴訟律師
1、詳細整理當事人和被告之間的簡訊、line對話,破除被告否認知悉當事人之配偶「有婚姻關係存在」之事實,並從對話內容整理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、發生性行為之事實、次數;並提出當事人就診診斷證明。證明確實係被告破壞當事人婚姻生活,已侵害當事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,令當事人精神上痛苦,情節重大。
2、提出當事人和被告間通話紀錄、錄音、錄影畫面,及被告贈送恐嚇意味之葬儀花籃,並整理當事人和被告間line對話涉及恐嚇之語句,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是加害當事人生命、身體之惡害通知,客觀上已足使當事人心生恐懼,精神自由產生危害,且無論被告言論、行為之動機如何、是否出於氣憤所為之情緒性言論、後續實際上是否有進行任何具體作為,均不妨害被告恐嚇行為之成立,被告確實侵害原告意思自由權,為侵權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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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當事人為原告,本件為刑法通姦罪除罪化以後所提起之訴訟,已無刑事通姦告訴可以作為前提依據,故侵害配偶權之事實、證據、主張,均重新建構並須說服法院,後續並成功獲得賠償。當事人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,及對被告有恐嚇行為,同時具備一般侵權行為,二者均一併為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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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起訴主張、對答辯回應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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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判決結果:勝訴,當事人獲6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