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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訴】民事 - 給付退休金|民事訴訟律師|台北民事訴訟律師

1、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係指符合「勞務對價性」而言,所謂「經常性之給與」者,是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。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「勞務對價性」及「給與經常性」,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,至於給付名稱為何,並不影響,只要該筆給付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,並是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(報酬),即具工資之性質,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,並須以該基礎計算退休金。


2、差旅津貼、特殊功績獎金、目標獎金、敬業獎金均屬於工資:


(1)差旅津貼:
金額每月相同,不論當事人每月實際外出洽公之日數、實際工作天數如何,被告公司均固定給付。所以應是工資。


(2)特殊功績獎金:
當事人於每月均受領金額不等特殊功績獎金,從當事人工作內容,是車站站務管理工作,特殊功績獎金考核項目,與當事人工作內容息息相關,顯然具有勞務之對價,具有經常性。所以應是工資。 雖然稱為「特殊功績獎金」,但並非如文義所示,是因某項事務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特別貢獻,而給予之特殊、偶發的獎勵,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規定「特殊功績獎金」是恩惠性給予不同。


(3)目標獎金:
目標獎金是按營收進行審核,每月計發,且當事人每月均受領金額不等的目標獎金,可見目標獎金給付具經常性,非偶發性給付。再者,目標獎金計發標準,是按照被告公司月營收額高低,而提撥不同比例獎金以為給付,而月營收好壞,與當事人負責站務管理工作之勞務給付,息息相關,與當事人勞務有對價關係存在。所以應是工資。


(4)敬業獎金:
當事人每月均受有敬業獎金,被告答辯:敬業獎金性質與全勤獎金相同,減發是指請事假、病假,可見敬業獎金本為每月固定給付,具有給付經常性之特徵,且扣除事由、標準則按當事人所請事、病假日數計算,與當事人出勤狀況連結,乃對於當事人出勤狀況評價所為給付,屬於對勞務給與對價,制度上為經常性給付。所以應是工資。所以,上開項目金額都是工資一部,應以此總額作為計算退休金之基礎。

  • 當事人為原告,起訴請求退休金,被告公司抗辯計算退休金之金額計算基礎,認為薪資項目中:「差旅津貼、特殊功績獎金、目標獎金、敬業獎金」,並非工資,只是恩惠性給予,計算退休金之金額基礎應扣除上開項目,而與當事人請求之退休金數額差距超過百萬元。
  • 起訴主張、對答辯回應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判決結果:勝訴,當事人獲250萬元退休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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