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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緩刑】刑事 -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|刑事訴訟律師|台北刑事訴訟律師

1、本件被害人始終未接受和解,在未取得被害人和解的前提下,如何為當事人積極爭取緩刑為首要考量。


2、首先,敘明「與告訴人和解與否」,雖常為實務上緩刑之審酌因素,然和解究非緩刑之要件,法官是否行使實體法賦予裁量宣告緩刑之權,仍得依據個案情節,參考行為人個案狀況而定,不應以「是否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與否」作為唯一決定之因素。


3、從當事人無前科、歷次警詢、偵查筆錄均認罪,以及詳細說明並提出當事人和被害人針對和解歷次磋商的情況、細節、金額、提出次數、協商結果差距說明,藉此表示當事人已於審理中盡一切可能尋求和解而未果,原因非在當事人身上。

  • 檢察官起訴當事人涉嫌對被害人觸摸身體隱私部位,違反性騷擾防治法。
  • 辯護方向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判決結果:本件雖當事人未與被害人和解,仍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緩刑,不用入監執行,亦不用繳納徒刑之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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